公告
《人民日报海外版》(2026年08月12日 第 09 版)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6)鄂0104民初7972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爱萍、王社、蒋昊、王卫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证据材料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仁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5)湘0181民初4130号 曾海华:本院受理张伏生诉你及郭业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湘0181民初4130号民事判决书和(2025)湘0181民初413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一、郭业孝、曾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张伏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79222.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4年3月13日止的尚欠利息为人民币25952.89元;以人民币379222.22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郭业孝、曾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张伏生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张伏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20元,合计人民币11574元,由张伏生负担人民币1398元,由郭业孝、曾海华共同负担人民币10176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张伏生已支付人民币3800元)由郭业孝、曾海华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告电话:010-61429368 李顺 广告部电话:15010325567 工作在线QQ:1940507704 781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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